巴耶夫等人诉俄罗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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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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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耶夫等人诉俄罗斯案

Post by roselin125#$&* »

尽管国家原则上可以通过与社会利益的公平平衡来逃避积极义务,但在此判决之后,试图找出能够成功超越保护同性恋伴侣需要的合法理由可能会很困难。在本案中,法院驳回了俄罗斯政府提出的三种不同的公共利益。首先,它不接受大多数俄罗斯公民不赞成同性结合的论点,因为“少数群体行使《公约》权利”不能“以被多数人接受为条件”(阿列克谢耶夫诉俄罗斯案,第 81 段;,第 70 段)。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同性恋行为的影响,法院只是认为这一理由“与本案无关”(第 53 段)。最后,法院认为,传统婚姻的保护并没有真正受到威胁,因为承认同性结合不会阻止异性伴侣结婚或享受其好处。人们可能想知道缔约国是否还有任何理由为缺乏承认和保护同性伴侣的法律框架辩解。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方面是,国家不能依靠酌处余地来避免履行积极义务。尽管法 伯利兹 Whatsapp 号码数据​ 院承认,必须考虑酌处余地来评估第 8 条下的积极义务是否存在(第 47 段),但在判决中,法院明确肯定,缺乏某种形式的法律承认会自动超出酌处余地(第 56 段)。这与之前的Schalk 和 Kopf案形成鲜明对比,在该案中,法院裁定,缺乏共识允许国家决定何时引入某种形式的承认。在该判决中,尽管可以假定存在共识(欧洲委员会 47 个成员国中有 30 个承认同性结合),但并未援引共识。缔约国将只保留选择“考虑到特定社会和文化背景的最适当登记形式”(第 56 段)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采用平等婚姻或其他形式的伙伴关系。

还有什么没说

这一判决的背景仍存在两点。第一点是反多数主义论点的作用,该论点被用来否认反对接受同性结合的大众情绪的合法性。法院正确地指出,多数人的道德观点不能被用来剥夺性少数群体获得法律认可的权利。这一论点的灵感来自于对《欧洲人权公约》的酷儿解读,这些解读反映了《公约》大部分权利背后的异性恋规范(即纯异性恋)观念,以及如何颠覆这种动态(更多信息请参见此处和此处)。虽然这种反多数主义逻辑在应用于建立民事伴侣关系/结合的权利时简单明了,但尚不清楚(至少从法律上讲),为什么欧洲人权法院在结婚权方面没有始终如一地使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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