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公约对非签署方执行的问题只字未提”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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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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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公约对非签署方执行的问题只字未提”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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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裁决

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代表全票通过了法庭判决,判决支持通用电气能源公司,并认为《纽约公约》与允许非签署方执行仲裁协议的国内公平禁反言原则并不相冲突。


“这种沉默具有决定性作用,因为公约文本中没有任何内容可以被解读为禁止适用国内公平禁反言原则。”
法院支持对《公约》第二条第(3)款进行开放式解读——这是唯一明确处 爱沙尼亚 Whatsapp 数据 理仲裁协议执行的条款——法院裁定,该条款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执行仲裁协议,但这并不妨碍适用更为宽松的国内法。

法院还提到了第二条第(3)款的背景,认为第二条的其他部分考虑使用国内法“填补公约的空白”。例如,第二条第(1)款提到“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端,但这类争端仍需根据国内法进行界定。法院认为,这表明第二条并非旨在取代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在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段落中,法院认为,公约文本中没有任何内容确立取代国内法的“同意规则”,也不能将公约文本解读为允许某些非签署国执行原则,而不允许其他原则。

法院继续审查了《公约》的谈判和起草历史,以支持上述结论。法院发现,起草历史“仅表明起草者试图对缔约国施加基本要求”,但并未试图“阻止缔约国适用允许非签署国在其他情况下执行仲裁协议的国内法”。

最后,法院考虑了“签署国批准后的理解”,以及200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该建议支持对第二条“书面协议”要求的开放式解释)。法院认为,司法裁决和国家仲裁立法中表达的“缔约国权威”支持其对公约的解释。

托马斯大法官的意见最终决定将此案发回第十一巡回法院,以便下级法院可以裁定通用电气能源是否有权依赖公平禁止反言原则,以及“哪部法律管辖这一裁定”。

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附上了一份简短的同意意见,其立场是:

“寻求根据《公约》第二条执行仲裁协议的缔约方……不得依赖未能体现仲裁同意的国内非签署方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索托马约尔大法官依据美国仲裁法(FAA)来推进这一立场,并没有试图将她的论点建立在《纽约公约》的文本中。索托马约尔大法官承认,很难确定非签署方原则是否反映了仲裁同意,特别是考虑到此类原则的内容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有所不同。尽管如此,她还是敦促下级法院逐案分析“适用国内非签署方原则是否会违反 FAA 固有的同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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