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观察组织于 2020 年 2 月初观察到,联合国秘书长“思想很强”,但实际上并不关注人权的实施。)将国际监督、问责、赔偿和执行的途径 完全 交给个别政府和政客,这对于维护和保护人权和民主(特别是在全球南方)免遭持续侵蚀的前景来说并不是一个好兆头。联合国不能退缩,而必须加大国际人权监督、问责机制、人权赔偿努力,并在最需要的时候开辟更多通往人权执行和司法机制的道路。
联合国拥有完善的人权保护体系,但在帮助个人人权受害者方面,其有效性和效率却参差不齐。联合国政府间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已有 13 年历史,但迄今为止,该理事会审查的16 个案件中,绝大多数都以令人沮丧的结果 萨尔瓦多 Whatsapp 数据 结束了对申诉的审议。九个主要的基于人权的条约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以其成员的丰富专业知识而闻名,但它们也面临以下限制:1)各自的国家间或个人来文程序下的管辖权限制,无法强制或执行各国遵守规定;2)同意主要人权条约任择议定书的国家数量较少,从而无法对它们启动此类国家间或个人来文程序; 3) 任何国际组织都面临的更为平凡的官僚问题,例如这些机构的运营预算有限,以及与接受这些补救程序审查的国家达成合作的艰巨工作。
尽管联合国条约机构在制定和权威解释其相应条约方面取得了如此多的成就,但它们对个人人权受害者追求赔偿正义的实际影响是值得商榷的,如果不谨慎衡量的话。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人权事务委员会 2020 年 1 月 7 日的意见,该意见处理了 Ioane Teitiota 先生提交的针对新西兰关于将其遣返回基里巴斯的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