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上诉分庭暗示其可能改变对缺席审判的允许性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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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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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上诉分庭暗示其可能改变对缺席审判的允许性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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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28 日,国际刑事法院 (ICC) 上诉分庭就巴博和布莱·古德案作出裁决,该裁决可能会改变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方式。该裁决驳回了巴博先生要求重新考虑检方先前提出的上诉裁决的请求,并审查了巴博先生和布莱·古德先生的释放条件。裁决在最后几段中指出,如果巴博先生和布莱·古德先生被释放,但之后没有出席任何未来的审判听证会,法院可以允许他们缺席审理。采取这种行动可能会为国际刑事法院缺席审判打开大门,大多数人认为这种做法是《罗马规约》所禁止的。这篇博文根据《法院规约》、现有判例以及 智利 WhatsApp 号码数据 国际刑法的大背景,对上诉分庭的裁决进行了探讨。结论是,上诉分庭的裁决不符合国际刑事法院的现行做法或裁决中确定的一般法律原则。

第 63(1) 条的正确解释

上诉分庭的裁决由法官 Eboe-Osuji 撰写,将被告出庭受审的权利解释为一项有限权利,旨在保护那些希望出庭受审但又非因自身过错而无法出庭的被告(第 69 段)。上诉分庭认为,当被告故意缺席审判并寻求《规约》第 63(1) 条的保护时,这一目的就被“扭曲”了(第 69 段)。该裁决声称,如果“正确理解”,《规约》与一般法律原则一起允许法院对故意缺席的被告进行审判(第 70 段)。

这一裁决与埃博-奥苏吉法官先前对第 63(1) 条的解读十分一致。2013 年,他在肯雅塔案中发表了反对意见,他认为《规约》第 63(1) 条规定被告有义务在审判期间出庭,违反该规定将允许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第 72-3 段)。他得出这一结论是因为,第 63(1) 条在通常含义上要求被告在审判期间出庭,但并未规定法院有相应的义务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判(第 72 段)。他认为,被告有义务在审判期间出庭“意味着违反该义务是一种不法行为,法院可以选择将 [缺席审判] 视为放弃权利,不受必须存在的放弃权利的要素的限制”(第 79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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